华中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3民初2484号

原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浦区国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07355E。

法定代表人:冯会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慧,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向,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港北一路北港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23620X。

法定代表人:周金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申,男,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朋飞,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慧、薛玉向,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申、燕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亚通公司支付华中公司工程价款1620842.34元、利息损失46930元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以1620842.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亚通公司负担。以上可确定的部分共计1667772.3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2日,华中公司与亚通公司签订《东营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新项目的钢结构、储罐、管道材料除锈防腐保温工程》,华中公司具体负责提供储罐、结构、管线的除锈、防腐、保温以及结构、管线组对完成后的补漆工作。2018年6月25日,华中公司与亚通公司签订《化工尾油加氢异构制润滑油项目配套泵棚彩钢瓦制造安装合同》,施工内容包括C型钢制作安装及彩钢瓦安装(包含补漆)。2019年1月7日,华中公司与亚通公司签订《15万吨/年硫酸装置树脂防腐施工合同》,由华中公司对亚通公司厂区15万吨/年硫酸装置及配套2000*2硫酸罐组亚通公司指定区域进行树脂防腐。以上三份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均约定,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亚通公司付到合同总工程款的90%,留合同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分别为装置正常运行后1年、1年、6个月。上述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除锈、防腐、保温及制作、安装工作并交付亚通公司,经亚通公司验收合格上述设备也已投入使用。经亚通公司审计,以上三份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审计值分别为4915641.955元、110104.24元、78206.15元,共计5070842.345元。截止目前,亚通公司仅支付3450000元,剩余1620842.345元至今未付,经华中公司多次催要,亚通公司均无故推诿,遂形成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亚通公司应按时、足额向华中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三份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质量保修金应予返还。

亚通公司辩称,华中公司的起诉与事实不符,涉案所有的工程并没有经过审计和结算,并且华中公司尚欠亚通公司3.311万元电费,涉案工程根据合同约定,亚通公司支付的数额已经接近实际施工的数额,华中公司在诉状中的诉求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2日,亚通公司作为甲方与华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新项目的钢结构、储罐、管道材料除锈防腐保温工程》,该合同记载,“一、工程概况……3、工程范围: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新项目的钢结构、储罐、管道材料除锈防腐保温工程,包括甲方指定的所有材料的除锈、防腐、保温工作,含现场补底漆;乙方负责甲方供应材料的卸车及保管工作。……六、付款方式:1、工程结算标准……注:油漆、保温材料甲方指定,含现场补底漆,除锈价格包含在刷漆中(在华中公司提供的合同中,上述‘除锈价格包含在刷漆中’字样被铅笔划去;在亚通公司提供的该合同中,上述字样未被划去)。2、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5日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结算,经甲方和监理审核认可后,次月15日前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甲方支付至上月已完工程应付款的70%,工程竣工后,乙方开具等额数量的发票后甲方付至80%,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后甲方付到合同总工程款的90%;留合同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装置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3、合同款支付时,乙方须将编制工程预(结)算书交甲方审计人员审核,待甲方认可后方可付款。4、工程审结时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5、所有费用(含施工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违约责任:……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亚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进场施工。

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亚通公司南区项目施工紧张,计划7月底全面交工,原计划由其他公司施工的泵棚彩钢瓦制造安装无法按期完成,亚通公司与华中公司协商泵棚彩钢瓦制造安装项目。2018年6月25日,亚通公司作为甲方与华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化工尾油加氢异构制润滑油项目配套泵棚彩钢瓦制造安装合同》,该合同记载,“一、工程概况……3、工程范围:亚通石化化工尾油加氢异构制润滑油项目配套泵棚(0302泵棚、0303泵棚、0304泵棚、0305泵棚、0306泵棚、0307泵棚)。施工内容包括C型钢制造安装及彩钢瓦安装(包含补漆)。……六、付款方式:1、工程结算标准按铺设彩钢瓦面积,每平方38元结算。其中包含C型钢制造安装及补面漆等全部施工。结算时税金的税率按10%计费。现场吊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每月25日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结算,经甲方和监理审核认可后,乙方同时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应付款的70%,工程竣工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80%,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开具剩余全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到合同总工程款的90%;留合同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装置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3、合同款支付时,乙方须将编制工程预(结)算书交甲方审计人员六个月完成审核,待甲方认可后方可付款。4、工程审结时由甲方指定审计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十二、约定事项:……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亚通石化)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进行了泵棚彩钢瓦制造安装。

2018年12月,亚通公司南区硫酸装置安全验收,需要对硫酸储罐围堰内等地点进行防酸处理,亚通公司将该防腐工程发包给华中公司。2019年1月7日,亚通公司作为甲方与华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15万吨/年硫酸装置树脂防腐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3、工程范围:15万吨/年硫酸装置及配套2000*2硫酸罐组甲方指定区域进行树脂防腐。……六、付款方式:1、工程结算标准:类型防腐,施工项目树脂防腐(3油2布),价格55元/平。2、付款方式:乙方每月15日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结算,经甲方和监理审核认可后,乙方同时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应付款的70%,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开具剩余全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到合同总工程款的90%;留合同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装置正常运行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清。3、合同款支付时,乙方须将编制工程预(结)算书交甲方审计人员审核,待甲方认可后方可付款。4、施工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华中公司对15万吨/年硫酸装置及配套2000*2硫酸罐组进行了防腐施工。

华中公司履行完上述三份合同的施工义务后,华中公司向亚通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由亚通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小组于2020年4月20日做出了审计说明,对上述三个工程出具了初步的审计结果,载明:“施工单位三项施工合同报审值合计6144469.11元,审定值为5070842.345元,审减1073626.765元。在华中公司的催促下,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刘关伟于2020年10月中旬将该说明发送给华中公司,但双方至今最终未签订结算协议。

亚通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华中建安除锈防腐工程结算说明》,该结算说明记载,“……二、施工单位全部工程合计报审值6118699.91元,经过我公司审计部与费控部的审核,发现部分问题,明细如下:……三、华中公司全部工程我公司已付款345万元,根据我公司审核,审计值约为375万元,我公司建议在已付款345万元基础上,再付款30万元。”。该说明上有亚通公司有权负责人的签字。2020年12月29日,华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载明:“临近年关,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对于亚通公司自认的欠付30万元先行判决,对于剩余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待工程量核算完毕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三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华中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亚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亚通公司提交的《华中建安除锈防腐工程结算说明》可以推断出亚通公司至少还应向华中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款。华中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就该30万元工程款先行判决。本院考虑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了材料、人工费等直接费用,临近年关,资金紧张,对其申请予以准许。华中公司主张的其余欠付工程款及欠款利息,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仅先行对30万工程款进行了处理,超出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40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坤

书记员 宋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