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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甲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947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未到庭)。 。 法定代表:段某某。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6TXA2B。 法定代表:路某某。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盛路43号11-5。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陈某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MYR4M2L。 法定代表:荀某某。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自治区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68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乙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4月21日,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86元(未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