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02民初947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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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段某某。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6TXA2B。
法定代表:路某某。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盛路43号11-5。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陈某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MYR4M2L。
法定代表:荀某某。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自治区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68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云南某乙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4月21日,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86元(未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