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8165号
原告:张朝健,男,壮族,1981年9月2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亮,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佼,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朝健与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张朝健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朝健以需另行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朝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张朝健负担。
审判员 骆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保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