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民初3695号
原告付祥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鲁钊,云南红云(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董事长。
被告罗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
被告江林,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27日,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罗阳书,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付祥虎诉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庆、江林、罗阳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祥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祥虎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庆、江林、罗阳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4.50元,由原告付祥虎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鸿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闵 佳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