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612号
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酒房社区毛家湾赵祖旭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KCFH432。
经营者:李世芬,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
被告:***,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81元,由原告镇雄县双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吴 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张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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