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九天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23民初173号
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民族生态园二期G1栋2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3MA6KUYL22D。
法定代表人:成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云、雀成亮(实习),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村广瑞中心1幢1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1887725D。
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斌,男,1999年10月8日出生,普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已经与被告云南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已经得以实现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0.00元,减半收取1,745.00元,由原告福贡精诚电力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富宇
书记员苏金华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