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9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新292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252.64元,执行费1,3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查询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25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8月8日、2025年10月5日、2025年10月19日多次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于2025年6月19日向辖区内、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 5.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股票、股权。 6.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7.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四、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就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告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不对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做现场调查。本案执行标的98,252.64元,执行费1,374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新292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