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6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杆其乡十七大队1小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资源路万源步行街6号楼2层202、203、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53元,减半收取计80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