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7699号
原告:张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