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393号
原告: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97.00元,由秦皇岛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