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5民初23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