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利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8民初88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永盛路95号大谈华园3-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市藁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市新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东风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利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