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8民初88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永盛路95号大谈华园3-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市藁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市新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东风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利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