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02民初2474号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市桥西区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河北省***市桥西区东风路136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市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在河北省***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