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2789号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8911254F。
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姚雪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8383848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8757X4。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生产排产系统(APS)平台开发服务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客户智能生产排程计划的需求,原告委托被告提供生产排产系统(APS)平台系统的定制开发服务。协议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合同价款为28.2万元,协议签订5日内付清。合同并就项目管理、变更、交付和验收、项目的试运行、竣工验收、保修及维护等进行了约定。另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被告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但被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主要表现:被告开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约定义务而中途撤场,根本没有进行到交付验收阶段,更不用谈及竣工验收,被告的行为表明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7月26日到期前后,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被告以种种借口搪塞。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作非但没有成效,反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运营。故依法起诉,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的《生产排产系统(APS)平台开发服务项目合同》,根据该合同内容,该合同应为技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但原告依该条款起诉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