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0民初87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原告:**,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宋现轻,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原告:苏蒙,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
原告:苏腾飞,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原告:王进建,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原告:**,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以上七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韩俊斌,辛集市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信军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现轻、苏蒙、苏腾飞、王进建、**诉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宋现轻、苏蒙、苏腾飞、王进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现轻、苏蒙、苏腾飞、王进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