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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湖北明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湖北明合通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