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0民终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乙宾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3)鄂100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某乙宾馆、某乙公司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仅38箱茶叶有明显水渍,存在雨水浸湿发霉受损的情况,且不为全损,其他茶叶中没有浸水发霉情况,损失多少不清楚,故本案茶叶损失多少未查清,不应按茶叶价值计算受损茶叶价值。2.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施工的防水层,仅覆盖部分屋顶,屋顶上还有空调等其他非某甲公司设备,在某乙公司所做防水层之外也有渗水情况。屋顶为预制板结构,原有屋顶、防水层自然老化,他人的设备施压也会导致房屋渗水。鉴定意见在未排除这些因素的情况下,而径直认定某乙公司施工破坏原防水层,新防水层不起作用,导致房屋渗水,该鉴定意见没有全面分析渗水原因不可采。一审据此认定某乙公司施工导致渗水不当。3.金某乙宾馆没有完成损失大小、侵权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4.防水工程由某乙公司施工,某甲公司已经尽到了选任、指示方面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对某乙公司的施工行为承担责任。
上诉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某乙宾馆、某甲公司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破坏原防水层的为基站建设,设置基站,包括多项工程,有防水、自立式抱杆等,某乙公司仅承接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完成后,经验收合格。防水工程中,某乙公司仅为施工单位,还有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等主体。某甲公司应当依照租赁合同,对使用屋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一审仅凭鉴定意见认定某乙公司实施全部工程,让某乙公司负担30%责任,某甲公司承担10%责任,事实不清,且不公正。2.某乙公司完成防水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没有确实证据表明某乙公司侵权。某甲公司使用屋顶过程中,金某乙宾馆遭受损失,应根据近因原则由某甲公司承担责任。即使某乙公司有过错,也应当由某甲公司先行赔偿,再依据合同向某乙公司主张权利。3.金某乙宾馆一月巡视一次,未及时发现渗水情况,事后又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其应当承担更大责任。
针对某甲公司的上诉,某乙公司答辩称,认可某甲公司针对金某乙宾馆的上诉理由。针对某乙公司的部分,某乙公司认为施工单位非某乙公司一家,且某乙公司完成的防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即使防水层破坏,也不一定是某乙公司所为。
针对某乙公司的上诉,某甲公司答辩称,1.其他施工单位负责抱杆、搭建地网,只有某乙公司负责防水工程与地面凿锚,其他施工单位不涉及防水,没有破坏防水层。根据鉴定意见,渗水的原因是原水层破坏,新防水层与原防水层没有密实贴合,无法起到防水作用。2.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能起到防水作用,工程竣工后还有质量保证期。3.在防水工程完工之后,其他施工单位搁置承重块、架设设备等工作,不会破坏防水层。
针对二人的上诉,被上诉人金某乙宾馆答辩称,1.金某乙宾馆在发现损害的第一时间通知某甲公司,一起清点,并将未损坏的茶叶搬离,遗留在房间内的茶叶均已经受损。茶叶保存要求较高,受潮变质,即不能销售,因为时间长受损表象不一,一审认定遗留茶叶全部受损正当。2.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渗水点、施工位置、房屋受损情况,即使普通人也能判断房屋渗水是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施工所致。3.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施工,没有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致使房屋因防水层不合格渗水,应当与某乙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金某乙宾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488384元或赔偿同批次同年份茶叶;2.判令被告对原告租赁房屋防水层及因漏水而损坏的墙面进行修理、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3120元(含鉴定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8日,金某乙宾馆与某甲公司签订《2019年荆州铁塔某乙宾馆基站租赁合同-电信续签》,约定某甲公司承租金某乙宾馆的物业用于基站建设、放置通信设备(含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租赁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4月,某某荆州公司将某乙宾馆改造铁塔项目发包给了某乙公司,该项目为屋顶防水及凿锚/植筋,某乙公司在2021年4月17日完工,双方结算工程金额为11045元。某乙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通信工程施工,通信网络综合代维服务等。
2021年9月1日,金某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位于某甲公司建设的基站设备下层房屋出现顶层漏水现象,堆放于该房屋的茶叶的箱体遭受了雨水浸湿。金某乙宾馆故与某甲公司联系,双方于2021年9月5日对漏水现场茶叶进行清点,将双方共同认可的外包装箱未浸湿未受损的茶叶搬离,剩余部分茶叶是否浸水受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后金某乙宾馆将该部分茶叶继续存放于该房间。金某乙宾馆于2021年12月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甲公司对受损茶叶进行赔偿。
因某甲公司不认可该损害后果系因其施工行为导致,故金某乙宾馆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该院委托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仲恒鉴字[2022]SW4442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21号金某乙宾馆屋面基站区域范围漏水主要是由于基站施工破坏原防水层、新铺设防水层达不到防水效果导致。金某乙宾馆为此支付了15000元鉴定费。某甲公司对该鉴定有异议,向该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为此某甲公司支付了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此次鉴定后,金某乙宾馆于2022年底对房屋渗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但茶叶仍一直存放于该房间内。
2023年10月27日,金某乙宾馆委托湖北循其本某某有限公司对茶叶损失价格进行评估。2023年11月9日,湖北循其本某某有限公司出具了鄂循价鉴[2023]第1304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云南某某茶叶有限公司出品的“中茶”牌高山乔木圆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106件(产品规格:净含量357克/饼,28饼/件,2015年生产),共2968饼,评估单价:215.00元/饼,评估金额:638120.00元。金某乙宾馆为此支付了20000元评估费。
该批案涉茶叶由原荆州区某某礼品超市向云南某某茶叶有限公司采购,荆州区某某礼品超市已于2016年1月14注销登记。荆州区某某礼品超市的两任经营者皆表明案涉茶叶系应金某乙宾馆法定代表人要求采购,并已全部交付给了金某乙宾馆。2021年8月中下旬,荆州持续降雨。金某乙宾馆员工***表示对于存放在案涉房间的茶叶每月会进行盘点,2021年8月1日盘点时未发现漏水现象,2021年9月1日进行盘点时发现了漏水现象。***同时亦向该院表示“开箱后也是发现茶饼有一部分发霉了,也有没有发霉”。
2023年12月29日,该院组织人员到该房屋现场进行调查,该屋内实际现存有“中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106件,“中茶”臻品红印20件。其中106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中38箱外包装浸水明显。金某乙宾馆实际向该院主张的为106件“中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的损失,但在庭审过程中,金某乙宾馆当庭表述同意按照102件“中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的损失主张权利。“中茶”臻品蓝印普洱茶(生茶)在京东、淘宝上的售卖价格一饼在188元至333元之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金某乙宾馆主体是否适格;二是茶叶是否受损,若受损由谁承担责任及怎样担责。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某甲公司主张案涉茶叶的所有权人应为荆州区某某礼品超市,金某乙宾馆无权依据他人物品主张侵权之债,其主体不适格。案涉茶叶虽是由荆州区某某礼品超市采购,但其经营者明确表明是受金某乙宾馆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委托进行的采购,亦按其要求交付给了金某乙宾馆,也即案涉茶叶的所有权人系金某乙宾馆,金某乙宾馆以其所有的物品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并无不当。
茶叶是否受损,若受损由谁承担责任及怎样担责。依据金某乙宾馆提供的照片及该院现场勘查,茶叶确系存在受潮后发霉的现象,但并不能以此推定该批茶叶全部发霉受损。依据金某乙宾馆提交的照片,可知事故发生时,案涉茶叶系堆叠摆放,其堆放层数有八到九层,并非平铺在房间内,而房屋漏水主要系防水层破坏后的渗水滴漏,并非雨水的直接灌入,且茶叶的包装为四层,雨水滴漏将堆叠在一起的茶叶全部浸湿以致其全部受损发霉几无可能,另经该院现场调查,茶叶外包装具有明显水渍的仅有38箱,即茶叶确系存在雨水浸湿发霉受损情形,但也应存在一定量的茶叶未浸水发霉的可能。
茶叶的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房屋渗水,而渗水主要是由于基站施工破坏原防水层、新铺设防水层达不到防水效果导致。依据某甲公司提交的《施工费用结算说明》及《工程结算费用明细总表》,可知基站的建设以及新防水层的铺设是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进行的,某乙公司虽辩称该基站并非由其铺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某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其施工行为导致房屋漏水,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甲公司虽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某乙公司,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某乙公司的施工过程中,尽到相应施工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以及对某乙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故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金某乙宾馆作为大量茶叶的购买者,理应知晓茶叶存放需干燥环境,其在楼顶房间存放茶叶时,应充分考虑楼顶房间的特殊性,对于茶叶的存储其应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在2021年8月中下旬荆州持续降雨时,仍仅派工作人员一月巡查一次,以致房间漏水未能及时发现;且事故发生后,金某乙宾馆未对茶叶及时进行清箱,将浸水与未浸水茶叶分离,现因离事故发生时间已有两年半之久,以致茶叶实际受损情况无法查明,故其自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各方的过错以及本案茶叶的实际受损情况、茶叶现存的残值等,该院酌定某甲公司对金某乙宾馆的茶叶价值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乙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某乙宾馆自行承担60%的责任。对于金某乙宾馆诉请茶叶的价值,金某乙宾馆、某乙公司对湖北循其本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依据该院在淘宝、京东网上的调查,湖北循其本某某有限公司评估215元/饼的价格并未超出市场行情,并无不当,该院予以采纳,另金某乙宾馆当庭认可按照102箱“中茶”臻品蓝印普洱茶进行诉讼,故金某乙宾馆诉请茶叶的价值本院认定为614040元(102箱×28饼/箱×215元/饼)。本案诉讼产生了35000元鉴定费以及4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亦依据各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故某甲公司赔偿金某乙宾馆61304元[(614040元+35000元+4000元)×10%-4000元];某乙公司赔偿金某乙宾馆195912元[(614040元+35000元+4000元)×30%]。
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61304元;二、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195912元;二、驳回原告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30元,由原告荆州市金某乙宾馆有限公司负担6198元,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负担1033元,被告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099元。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一盒与受损茶相同的茶叶及发票,证明茶叶不是金某乙宾馆所有,结合遗留的受损茶叶数量一直在变少,可知受损茶叶仍在销售。某乙公司对此无异议。金某乙宾馆认为,茶叶的所有权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为金某乙宾馆所有,根据遗留房间的茶叶数量以及购买茶叶的情况无法证实仍在销售受损茶叶。
某乙公司提交了施工情况表格、工程签证单、工程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证明某乙公司仅负责铺设防水层,不负责整个塔基工程,还有其他施工方,且防水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渗水不是其施工所致。某甲公司认为,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不涉及会破坏防水层的工作,某乙公司凿锚会破坏防水层,根据鉴定意见其防水层也起不到防水作用,验收并不代表其工程没有问题,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金某乙宾馆认为,其未参与工程,对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便属实也只涉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不影响二人对金某乙宾馆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买受茶叶的具体来源渠道不清楚、金某乙宾馆还有未受损茶叶,能购买相同茶叶的事实达不到某甲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某乙公司自己陈述其承接的工程为屋顶防水及凿锚/植筋项目,凿锚/植筋有破坏原防水层的可能,防水工程也可能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并且鉴定意见对此已有说明,其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对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1.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房屋渗水情况、位置以及防水工程情况,经过分析后,认为基站施工对原有防水层造成了破坏,新铺设的防水层四周与原防水层贴合不密实无法起到防水作用,导致房屋渗水,该鉴定意见明确,又有坚实的事实依据,可以据此认定房屋渗水原因。某乙公司施工工程为防水与凿锚、植筋,一审认定某乙公司的过错导致了房屋渗水,并进而造成了损失,并无不当。某乙公司认为还有其他施工主体会破原坏防水层,没有指出其他单位破坏防水层的具体事实,不足为凭。某甲公司认为有其施工范围外的渗水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鉴定机构勘查时已经发现该情况,作出上述鉴定意见,已考虑相关事实,对某甲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施工导致房屋渗水,进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尽到监督、验收方面的注意,没有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也有一定过错,二人均应承担责任。
2.102箱茶叶中,有38箱外包装有明显水渍、查看其中部分茶叶有发霉情况,而其他茶叶受损情况无法确定,38箱茶叶受损严重,其他茶叶即使受损,损害程度也较小,根据调查情况可堪认定。于认定责任比例时,一审法院考虑了三方的过错、茶叶受损情况、茶叶现存价值等因素,酌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分别承担10%、30%责任,合计40%责任,其责任划分尚属公允。因为责任划分已考虑茶叶实际损失情况、茶叶现存价值因素,即已经考虑了受损茶叶保留于金某乙宾馆的情况,故对某甲公司认为赔偿与金某乙宾馆向其交付受损茶叶应同时履行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上诉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湖北某某通信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333元、42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书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