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3967号
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街愿景城市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