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5066号
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5号宜家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住九台市工农大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龙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