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超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司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款本金37934元,承担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4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8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