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民初6038号
原告:汤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徐州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