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博特开发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11民初30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博特开发部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博特开发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