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源工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203民催2号 申请人: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烟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30005121841982、票面金额61100元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硕源工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