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1422号
原告: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27号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大青山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现原告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为,因案涉票据追索期已超过六个月,而出票人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被监管,无力支付,原告将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另案提起诉讼,故原告于2023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0.15元,由原告甘肃宝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