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264号 原告: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高速路出口处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被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