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164号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805067XA。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59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6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