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和祥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和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164号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805067XA。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59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6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