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157号
原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邱文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女,该单位职工。
原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中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