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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合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5)陕07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5)陕07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