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730号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XX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卞荣振
书 记 员 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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