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3民初1483号
原告:劳益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上***,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益民与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
原告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劳益民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