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3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劳益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益民与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劳益民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劳益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5.00元,减半收取94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42.50元由原告劳益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