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3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劳益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益民与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劳益民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劳益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益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5.00元,减半收取94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42.50元由原告劳益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