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3民初166号
承德新印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承德新印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新印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8.50元,减半收取计3799.25元,由承德新印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 汤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