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学子家园1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中华,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15801880D。
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营子村。
负责人:应再新,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国峰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