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天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5413号 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新天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天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80元,减半收取28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