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074号
原告:***,男,汉族,住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乐,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文乐、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文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文乐、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文乐、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3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