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354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陕西某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