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4民初237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573503035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7号润城臻品1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799332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奇胜建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23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