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202执1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强。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与我院立案执行的(2016)宁0202执1456号案件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202执14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亚飞
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