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远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644291元,执行费3884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