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074号
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内环东路22号首层1至4卡。
经营者:***,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铁滘工业开发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创意公园5栋B座0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于2022年11月23日以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超成五金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