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知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一号东方二六大厦2单元2001。
法定代表人:蒋竹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3栋。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278793.5)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璟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
审 判 员 苏大清
审 判 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利
书 记 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