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珍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5栋B座0701。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经理。
上诉人****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涉案《劳务分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约定,“就‘保靖县农村亮化工程路灯及安装采购项目’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量及工作内容:上述合同内的所有灯具的基础开挖、混凝土(乙方供)及浇注、灯具、电池、太阳能板组装、灯杆吊装……”此外约定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条款。根据协议约定及被上诉人的诉请事由,本案涉及路灯安装工程的基础开挖、混凝土浇注等地面施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