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中煤公司擅自转包案涉项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严重违反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中煤公司未按照安装指导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导致安装偏差大于技术要求,经过总包方发函及北方公司现场多次催促整改,中煤公司拒不整改,安装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三)中煤公司擅自停工离场,导致案涉合同没有履行完成,中煤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在双方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且中煤公司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当向其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四)北方公司另行组织安装施工,由此造成损失495万余元,该损失应当由中煤公司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中煤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由,应予驳回。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中煤公司是否擅自离场的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北方公司向中煤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就剩余工程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煤公司擅自离场,一、二审法院对北方公司的上述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北方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根据北方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中煤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曾两次向***发送工程完工验收表,验收结论均为“符合图纸要求、工作量属实”,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验收结论,现北方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并根据实际工程量,判决北方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于法有据。北方公司反诉中煤公司支付相关损失,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