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2377号
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钓渭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陕西某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9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宝鸡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