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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勤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48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