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51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武赵村渭阳路西邻。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乙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