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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佰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02民初510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武赵村渭阳路西邻。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乙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