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4民初1851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76元,由原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