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1157号
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