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福城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1157号 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