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037号
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辛市产业园兴渭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系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渭南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收9574元,其中942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