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5285号
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鸣路与南三环十字东北角丝路会展产业孵化园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QPRK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西安璟玉致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